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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湖州检方提起全市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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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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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09:41: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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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发表恶意侮辱烈士言论的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湖州市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今年8月14日,浙江省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吕挺在执行水域救援任务过程中,为营救落水群众被急流冲走,壮烈牺牲,年仅29岁。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8月19日,张某某对吕挺烈士牺牲一事在某微信群公然发布“死个人和死条狗有什么区别”“现在隔壁死个人,多没人知道”等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吕挺烈士的品德和形象。该微信群共有成员495人,群内多人阅见张某某发表侮辱英烈的言论并对其行为予以谴责。






张某某的行为亵渎了吕挺烈士英勇牺牲的精神,丑化了英雄形象,已经超过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且该言论被多名网友阅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发生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检察长孙颖和员额检察官组成的专案组。8月23日该案立案后,专案组征求了吕挺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吕挺烈士近亲属均表示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之规定,专案组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侵害吕挺烈士的名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专案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了起诉审查,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后,于9月16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张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吕挺烈士的名誉,同时侵害了社会公众对烈士的情感,是对公序良俗的严重挑战。

湖州市检察机关旨在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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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09:43:31 | 只看该作者
这种就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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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10:04: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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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2 10:36:11 | 只看该作者
严惩不贷,好事应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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