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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家常] 湖州男子暑假遇九寨沟地震没玩好 状告旅行社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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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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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10:5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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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暑假,家住湖州长兴的吴先生一家计划趁假期带女儿出去散散心,便约了两家相熟的朋友,带上孩子一起出游,旅游线路选择了四川九寨沟景区。 7月27日,吴先生和长兴某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8月7日至8月12日出游。 6个大人加3个孩子,旅游费用合计18000元。

8月7日,吴先生一行乘坐高铁到达四川成都。按照计划,旅行社安排吴先生一行8月8日在都江堰熊猫乐园游玩,8月9日再前往九寨沟。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8月8日夜晚,九寨沟突发地震,吴先生一行侥幸逃过一劫,未出现人员伤亡情况。地震发生后,旅行社紧急联系返程事宜,计划安排吴先生一行经由南京或杭州转车回长兴。对于这一方案,吴先生一行考虑到孩子年幼等原因,拒绝了旅行社,随后一行人滞留在四川成都,并于原定的返程日期8月12日返回长兴。

原本为期五六天的旅程,最后只玩了一两天,吴先生觉得很郁闷。更令他郁闷的是,尽管只玩了一两天,旅行社方面却只同意向吴先生一行退还每人200元的费用。

沟通无果后,吴先生通过市长热线投诉至长兴县旅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长兴法院旅游巡回审判庭介入了纠纷调解。调解过程中,旅行社向法官表示:尽管五六天的行程只玩了一两天,但来回车票、酒店住宿、餐饮等人均花费已经近2000元,所以无法返还更多费用。

了解双方诉求后,法官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旅行社退补吴先生一行9人,每人800元的费用。

“一般来说,旅游合同都会有‘不可抗力’条款。本案中,吴先生和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就对‘不可抗力’作如下定义——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承办法官认为,九寨沟地震属于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范畴。对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吴先生与旅行社的纠纷正是有了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旅行社才不需承担无法履行旅游合同的后果,而仅需将部分费用退还旅游者。

湖州在线-湖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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