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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女子出租屋内干了这个,连累练市某房东被罚! [打印本页]

作者: 南浔小报童    时间: 2019-6-27 10:58
标题: 一女子出租屋内干了这个,连累练市某房东被罚!

在周星驰的电影里


“包租婆”气场凌厉,


震慑一方




可现实中的“包租婆”“包租公”


可不是那好当的


如果承租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


出租人也有可能面临


被!罚!款!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0日,行为人周某(男,74岁,练市镇朱家兜人)将位于练市镇某小区一楼的房间以月租金900元的价格出租给吴某(女,47岁,福建人),之后其在明知承租人吴某在该出租房内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                                                                       

       2019年6月20日,吴某在该租房内进行违法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为人周某构成了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违法行为。



现周某已被我局依法给予罚款并处责令停止出租的行政处罚。


看到这里,


各位房东


如果有类似情况的,


立马上报!


对自家的房子可要上点心呐~



  各位出租房屋的房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甄选租房者。详细了解租房者基本情况,如工作单位、籍贯、个人喜好等,对形迹可疑的必须谨慎;

2、明确租房合同。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明确告知租房者能够从事的相关活动,警告其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日常巡逻。通过不定期巡视走访,充分了解租房人日常的活动情况,掌握其动态;
4.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举报。对于发现租房人利用该房屋从事不正当活动的,房东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把情况上报给相关监管部门。


·相关法律·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无身份证件,既包括承租人未办理相关身份证件、遗失相关身份证件的情况,也包括承租人有身份证件而拒不出示的情况。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房屋租赁过程中存在的以下行为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一)房屋出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以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出租房屋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拒不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告,处二百源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而为其提供卖淫场所,或者通过引见等方式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四)对作出的罚款决定,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拒不交纳罚款或者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警方提醒:
作为房屋出租人,在享受房屋出租收益的同时,必须履行房屋出租的监管责任,杜绝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不正当行业。一旦发现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警方报告。


家里有矿出租房的小伙伴们千万要注意,房子不是租出去就万事大吉了,小心被罚款,记得提醒身边的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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